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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教[2012]13号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管理的通知》(濉教[201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范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均称为民办学校。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能为人师表,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三、举办者须知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了解、学习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了解所申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以及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要求,以便依法申办、规范办学。申办民办学校必须提供有效资产评估证明和有效资金证明。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地税局办理税收有关事宜和领购税务发票,到银行办理正式帐户。四、关于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根据有关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中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在本县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以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权限和设置标准审批,并抄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五、关于学校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电视、路牌、印刷宣传品等媒体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计划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承诺的必须能做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诽谤抵毁其他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广告(简章)内容一致。擅自发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六、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原申办时确定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层次、培训范围、办学场地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1、办理变更的内容与范围: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2、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无论办理哪种变更项目,都必须由原举办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某项目变更的报告。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要求变更的项目,确定学校应提供办理变更的材料和相关手续。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擅自变更申办时确定的任何项目内容,均属违规办学行为,变更项目内容无效。七、关于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换发或签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并实行整改后的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县教育局组织年度检查后,年检结果将通过濉溪县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八、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规定民办学校符合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学校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报民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其次学校决策机构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成立清算组织,实施终止办学清算。然后在教育、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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