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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第一篇: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正式实施了,很多在异地打工创业的参保人都将从中获益。养老保险新政策对过去异地跨省就业者却仍然需要回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和领取养老保险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实现只要按要求缴纳社保费用,就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当地领取社保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的社保功能。使用平安一账通,方便查询深圳社保(养老险,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帐户!马上注册吧>>老杨从湖南来深圳打工快20年了,去年9月正式退休,现在他每个月都能领到1000多元的养老金。老杨来深圳时,已经43岁了。1993年,深圳某有限公司到湖南益阳去招电焊工,那时老杨当钳工已经十几年,技术还算熟练。到了深圳后,老杨在公司里的出色技术和踏实作风得到老总和其他员工的肯定,老总也决定给他提高工资待遇和购买社保。现在,老杨和已经在深圳买房的儿子儿媳一起住,由于有了退休养老金,他自己的生活基本上不用儿子管了,而他则每天出去运动,四处走走,晚年生活过得有滋有味。养老保险新政策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为了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的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参保人应当及时查询自己的养老账户,了解相关信息,查询方法有多种,目前比较实用的方法就是登录平安一账通,网上直接查询。如发现账户情况有变,再与社保局联系,或亲自到社保局咨询。养老保险新政策,对深圳这个拥有规模庞大的外来人口的深圳来说尤为重要,漂泊异乡的人们由此也感受到一丝社会给予的温暖,这对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着现实意义。第二篇: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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