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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第一篇: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生活待遇(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发放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报领程序: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3、到所里人事管理员处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六)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七)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八)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答: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同级别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移交省本级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移交市、县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筹集并单独管理。(九)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计发?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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