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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5篇范例)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要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各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掌握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五)受理群众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七)在职权范围内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十)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举报投诉电话,公布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条件和办理结果。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及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参加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可以作为执法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监督执法工作。没有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和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一)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四)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设置“消防办公室”。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乡镇(苏木)、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依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以下社会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娱乐功能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学生、幼儿休息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管场所;6、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三)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四)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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