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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第一篇: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一、适用范围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三、申请程序由申请人在报检时提出申请。四、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一)标志的使用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二)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2.口岸核查;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第二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介绍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主要职能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基本类似,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例:第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管工作。第二,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第三,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第五,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以及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工作。第六,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第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第八,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分析、整理、提供有关信息。第九,依法对所辖区域涉外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安中公教育http://luan.offcn.com第三篇:2012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2012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一、适用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标志的使用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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