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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九、《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登记制度。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十、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十二、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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