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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第一篇: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所有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0.6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各县市区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8、关于法律适用。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指明“违反条款”(禁则)和“处理依据条款”(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违法事实和证据”后面写明违反了《XX法》在“根据„„”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XX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没有款、项的除外),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三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追究两个以上违法责任的,在形成法律文书时,“主责”与“副责”的排列顺序,要按法律规定原文的顺序排列,不能自行变换顺序。9、关于案件定性。在法律文书中要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名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也要区别案件性质确定管辖范围。对无证采伐买卖活立木的,活立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后,一般情况下,应由林木所有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一方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另一方采伐林木的,不能因其约定而免除其滥伐的法律责任。对于毁林案件,凡以盈利性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毁林,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凡以蓄意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毁林,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0、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应以当面送达为主,并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难以当面送达的,应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局的挂号信收据证明,登记送达的具体时间。11、关于规范行政行为。应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严肃工作纪律,除木材检查站外,禁止任何人擅自上路查车,收缴罚款时,必须票款分离,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杜绝商业贿赂问题出现,避免因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规范,出现渎职案件,或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行为。12、私自砍伐枯立木属盗伐行为。2003年3月3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中指出:“根据《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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