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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劳务人员管理办法附页二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劳务人员参与竞争和强化管理,激励劳务人员不断提升岗位技能水平,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向心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供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劳务人员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第四条:劳务管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职责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劳务大队的确立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沟通:负责劳务人员的素质把关、岗位应知培训、岗位技能考核、上岗再分配审定及辞退的办理手续。第二章管理内容第六条:劳务大队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劳务人员档案。第七条:劳务供方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一定要由精明强干的专业队长和管理人员带队驻守工地,把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综合治理关,理顺劳务与项目的关系,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劳务人员培训:劳务人员进入劳务大队后,其培训工作参照公司“员工培训考核流程”。、第九条:首先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培训。第十条:劳务人员的考核:劳务人员的考核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步考核,包括上岗前考核、在岗时间的考核和日常考核。第三章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工资标准:劳务费(人工工资)是项目按照劳务人员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的结算方式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发放时间与公司同步。第十二条:存档:结算单至少一式三份,财务、预算、劳务各一份原件。第十三条:节假日:劳务人员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样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第十四条:请销假:劳务人员同公司在岗员工执行统一管理规定。×××××××××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二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第三章派遣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第十二条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第五章离岗、辞退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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