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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20〕号申请人:住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住所: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一、二、三、(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页无正文)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二○年月日书记员:排版说明:页面设置:上3.5,下2.5,左2.8,右2.6;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或43个字符)。标题中仲裁委员会名称使用二号楷体字,文书名称使用小一宋体加黑,正文字体使用3号仿宋字。使用说明: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中同时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争议事由(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事由),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分项裁决,但应分别告知起诉权。2、仲裁员在裁决书原件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原件存入仲裁正卷中保管。送达给当事人的为裁决书副本,尾页左下角空白处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仲裁员不在副本中签名。裁决书副本仍由仲裁员打印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作起诉权的告知,由仲裁机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时间:2011-06-18|作者:(律师)吴黎明|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浏览:10156【标题】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由】劳动争议【审结日期】2009-08-12【审理程序】仲裁程序【文书字号】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审理人员】段敏【文书类型】仲裁裁决书【审理机构】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锋,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阳,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李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锋、张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后勤主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并于2008年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购买灯罩颗粒料,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人杨某某现要求:(一)解除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个月的工资共计3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5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11月8日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五)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给公司的款项10000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实际上是为被申请人的另一个股东王××行使一些权利,申请人所说的借款为股金,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申证(1)工作证;申证(2)借条;申证(3)名片。被申请人对申证(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发放的工作正与申请人提交的不一样,对申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已经转为股金,认为申证(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被证(1)公司章程修正稿;被证(2)股东会决议;被证(3)股权确认协议;被证(4)合同协议;被证(5)股东结算单。申请人对被证(1)、(2)、(3)、(4)、(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过庭审,本庭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8日注册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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