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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学号:201123010426姓名:李颖灏班级:国贸四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意味着中国的劳动者得到越来越多的保障从而避免商人剥削劳动者的辛勤劳动但是劳动法能不能切实执行关系到劳动者能不能得到真实的保障!劳动合同法的切实执行需要社会工作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和新闻工作者等等帮助处于劳务关系弱势的劳动者。如果没有社会各界的帮助,劳动合同法再好也只是一个虚壳没有实际作用。最新的修正主要是针对现在劳务关系最突出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非典型的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在许多国家获得迅速发展。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劳务派遣开始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发展速度及适用人数更是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在相当一些企业,劳务派遣成为了主要用工方式,已超出了劳务派遣所承载的制度功能。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数据表明,目前劳务派遣人数为3700万人,约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13.1%。劳务派遣“繁荣”发展的背后,是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追求用工的灵活性。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留有空白,使得劳务派遣存在滥用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动者职业稳定性差,被派遣劳动者受歧视问题突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难,容易引发劳动者阶层的分化等。这使得被派遣劳动者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业务外包”是指用工企业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在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的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定义了“三性”岗位,并将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而“业务外包”适用于企业所有非核心业务,适用范围可以根据企业内在需要和外部市场成熟情况而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第二篇: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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