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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大全 第一篇:劳动法大全第一章:一、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一、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核心劳动标准:在国际劳动立法中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四、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能:1.从事国际劳工立法,2.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人员培训和使用方面提供技术援助4.进行劳工问题的研究和教育五、四个重大方面的共识:(2001年6月的第89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在题为《减少体面劳动方面的缺陷——全球性挑战》的报告中,对与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辩论(即“社会条款”之争)作了回顾和总结)(1)全球经济的最低社会要求,体现了劳动世界的基本人权。(2)国际劳工组织是核心国际劳工标准的主管机构,国际社会肯定会对国际劳工组织为促进核心国际劳工标准而做的工作给予支持。(3)核心国际劳工标准不应当被利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都不应当受到质疑,某些国家所拥有的比较充足的低廉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被肯定为贸易中的一种正当优势。(4)核心国际劳工标准不仅对贸易有意义,而且对技术、金融、投资、企业开发及其他领域也同样有意义。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七、WTO规则中的“社会条款”问题:即由发达国家主张的写入WTO规则并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保护劳工权利的条款(“蓝色条款”)和保护环境的条款(“绿色条款”)。“蓝色条款”,亦即“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又称“核心劳工标准”。其目的在于对达不到“社会条款”要求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八、“社会条款”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依据:既然全球化的社会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损害主要是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产生的,那么,就应1当以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形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社会条款”,并通过贸易制裁手段迫使各国执行第三章:一、职工(雇工、劳工、受雇人、雇员、员工)的概念一般包括四层含义:(1)职工是被录用(雇佣)的人员;(2)职工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3)职工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4)法定某种或某几种人员不属于职工,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二、“一人一职”即一个公民在同一期间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亦即只允许参与一个劳动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四、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不应低于15周岁★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五、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不应低于18周岁★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六、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与其说是劳动力,倒不如说是外在形态劳动力更准确,而外在形态劳动力亦即劳动行为。七、在民法中,劳务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以劳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八、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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