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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第一篇:劳动法案例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种子站干部李某,1999年7月退休。在退休后,种子站领导对其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审计,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有贪污的嫌疑,于是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李某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并无贪污行为。但种子站和检察院的看法却不一致,认为李某贪污了2万元。经种子站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扣发李某的退休工资,直至扣满2万元止。李某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分析意见本案中的关键是李某不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身份。李某所在的单位---种子站,其性质是农业事业单位,同时,李某担任一定职务,具有干部身份。因此,李某与种子站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一)王某与公司的关系(1)融资关系。出租车由司机出资,由公司购买,其产权归属公司。(2)承包关系。公司将出租车发包给司机,司机对出租车享有承包经营权。(3)劳动关系。司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其营运过程受公司监督管理,这表明司机已成为公司的劳动组织成员。在这三重关系中,融资关系是成立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前提,即司机出资是取得承包经营资格和成为公司职工的条件。二)高某与王某、公司的关系(1)王某与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为王某是个人,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并且,王某作为出租车的承包经营者,在其与高某的关系中是公司的代理人,即他是代理公司与高某发生关系。)(2)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因为王某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含有用人权,他以自己的名义与高某订立了代班开车合同,聘用高某作代班司机,是代理公司行使用人权的行为;并且,王某聘用高某作代班司机经过了公司审查和备案,高某也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其营运行为受到公司的监督管理。这表明高某也成为公司的劳动组织成员。)(3)王某在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单位行政的地位,他作为公司的行政方人员对高某行使用人权利,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用人义务。案例一:某企业与1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1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三年以后,该企业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1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案例二:王某与1999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规定,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00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本案应如何仲裁案例1:该企业这样解除合同不正确.第一:企业转产,符合变更合同的条件,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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