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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篇: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对劳务工的管理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劳务工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用人目的,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务工、各中职技校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实习生。三、名词解释劳务工指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而使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四、用工岗位范围公司适用于劳务工的岗位为:生产一线操作工、辅助工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一、总经办1、公司总经办是劳务工管理归口部门;2、负责劳务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改;3、负责选定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建立派遣合同关系;4、根据用工部门提报的劳务用工计划及要求,向劳务中介机构申请派遣,或通过自主招聘转经劳务中介机构派遣,满足用工部门的用工需要;5、负责劳务工入职、试用期考核、离职等手续办理,并及时向劳务中介机构通报上述情况。6、负责劳务工工资审核、劳务费用的结算及转账手续办理;7、监督检查各用工部门劳务工使用情况,并配合处理劳务争议;8、组织每年一度的劳务工绩效考评,按规定比例将优秀的劳务工转为公司员工。二、用工部门1、用工部门是劳务工的直接管理部门;2、有权对劳务工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3、负责向总经办提报用工需求计划;4、负责劳务工入职面试、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试用期考核、工资核算;4、配合总经办为劳务工办理入职、离职、转岗手续办理;5、负责劳务工日常管理工作;6、配合总经办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劳务工技校考评工作。第三章招录与待遇一、用工需求的报批用工部们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劳务用工计划及要求至总经办,总经办审核汇总,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经办向签约劳务中介机构提交派遣需求函。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各部门擅自招用劳务工。二、招录程序1、经报名、资格审核与面试,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总经办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并向用工部门发送派工的函件,用工部门在应聘人员报到当日回函至总经办,由总经办统一向劳务中介机构进行通报,劳务中介机构办理入职手续。2、应聘人员报到后,由用工部门组织部门和车间的安全教育及岗内培训。3、试用期(1)定额人员的试用期为2—7天,用工部门可根据劳务工的技能水平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果7天后技能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在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可再延长7天的试用期。延长了试用期后技能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不予录用。(2)无定额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4、试用期结束时,用工部门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表需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总经办,总经办向劳务中介机构通报考核情况,办理正式录用或退回手续。5、劳务工离职,必须先递交辞职报告,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总经办办理离职手续。如遇劳务工不辞而别的,车间需将情况以函件形式发给总经办,以便处理。三、待遇各用工单位的劳务工纳入公司统一使用和管理。1、试用期待遇(1)定额人员:按50元/天计发;(2)无定额人员:按岗位工资的80%计发;(3)以上人员试用期期间,公司给予办理意外险。2、定岗后待遇通过了试用期考核定岗后,劳务工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培训、休息休假等等。第三章转留制度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本公司合同制员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1、范围在我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劳务派遣工。2、条件(1)中技以上文化;(2)本岗位(工种)中级以上技能职称;(3)具备两种以上技能;(4)熟练掌握本岗位(工种)理论知识、操作要领;(5)无违纪行为;(6)身体健康;(7)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3、操作程序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进行一次。各部门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认“留转”人员名单,并附上本人学历证明、上岗操作证、职称证、身份证、获奖情况等材料复印件,上报公司总经办,由总经办组织评定。⑵总经办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组织用工部门进行年度考评,按当时劳务派遣工总数的20%录取,集中报公司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⑶总经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批示的“留转”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篇: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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