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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讨论

第一篇:劳动争议案例讨论案例一: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2月,公司组织了一次集体跳绳活动,王某报名参加。下班期间,为迎接比赛,员工们自发练习跳绳。在一次跳绳练习中,王某不小心摔倒,导致腿部骨折。2010年3月,王某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该公司认为,虽然公司组织了跳绳比赛,但没有组织跳绳练习,王某练习跳绳既不是公司工作也不是公司安排的任务。王某的工作地点是办公室,但他是在办公大楼之外受伤的,并且是在下班后。因此,王某受伤不符合有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不应当认定工伤。答案要点: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公司组织的活动有利于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符合公司利益需求。据此,公司组织该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王某练习跳绳是参与该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不能因是自发的行为而将之排除在公司活动之外,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工伤无过错补偿原则(在法院有认定此为工作原因的情况之下,单位可以从此次受伤为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发生是在正常训练所致的范围之外)案例二:张先生于2009年1月初进入上海市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张先生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持?答案要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案例三:张某系烟台市牟平区某印刷厂职工,于2007年与该印刷厂建立劳动关系,自2008年以来,单位一直未安排其休年假,张某与单位交涉多次,均遭到拒绝。无奈,张某于2011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至2010年3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印刷厂辩称,张某要求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了仲裁时效。答案要点: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另外,此案中要注意把握劳动报酬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明确劳动报酬中哪些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论: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该条款是否与先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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