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docx / 文档详情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6
约1.7万字
约32页
0
29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docx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2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

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产假工资不发、生育费用不报“无情”公司败诉发布日期:2005-11-11[案情简介]女职工陈某自学校毕业后就与江宁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今有7个年头。2003年9月陈某向公司请假回家待产,10月生育一子,为此花费医疗费1617.22元。2004年2月,休满3个月产假的陈某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该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其休产假3个月期间的工资停发。当她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公司又以同样理由拒绝报销生育医疗费。无奈之下,陈某于2004年5月申请仲裁,但因超过期限仲裁委未受理。后陈某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育津贴3732.02元。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又规定,女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资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生育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等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3个月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予发放。由于陈某所在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故陈某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江宁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缺席判决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共计3732.02元。[点评]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所需符合规定项目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于陈某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因而陈某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陈某三个月产假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第二篇:八、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不按劳动合同安排工作,能否要求仲裁?案例简介张晓明是某公司的固定工,1999年2月在职工大学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因其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公司)和乙方(张晓明)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0年张从职工大学毕业后回到公司,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其安排到下属一家公司当推销员。张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安排对口工作。张晓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可行?律师提示这是一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后,原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否则,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用人单位1999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专业对口的工作,但当他2000年回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却改变了他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的行为既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定条件,是不合法的。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安排张先生工作是由于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法人代表不承认原订的劳动合同,要改变他的工作岗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并不影响企业的行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都应依法履行,如果企业因变更法人代表而不履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后,如果涉及到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由此而导致订立时所依据的劳动条件发生变化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此案不属于该种情形。企业仅仅因为法人代表发生变更,就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未经劳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

文档大小:29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