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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体系的审视与重组

第一篇:劳动合同效力体系的审视与重组硕博论文网,如有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您可能在寻找法律论文方面的范文,您可以移步到法律论文频道(http:///law/)查找第二篇:5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不再以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为前提,而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了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事实为认定依据,即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书面劳动合同的的订立则应理解为劳动关系成立或成立之后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书面劳动合同不再为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劳动合同法》还是突出强调劳动合同形式的书面化,口头形式劳动合同仅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然而,未有书面劳动合同而先有“实际用工”行为,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用自己的行为开始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从该行为可以推出双方劳动力使用权交换合意存在,属于劳动合同行为默示形式。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11条已经间接承认了这种默示合意。第11条可做如下理解:第一、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即会产生工资给付义务。劳动给付和工资给付义务市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已经发生的工资给付和其它待遇不存在争议的,应认为约定待遇明确,实际给付的工资和待遇是双方合意的内容第三、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才存在劳动待遇确定的问题,有集体合同的,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依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生效1、生效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严格的拘束力,而对劳动者仅有相对拘束力。从现代人权理念出发,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都被认为是违反人权的所以,通常情形下,劳动者离职除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条件限制外,无其他限制2、无效劳动合同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是,无效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劳动关系存在,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权依然会受到保护。劳动合同无效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27条仅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处理,并未再行明确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具有溯及力。《劳动合同法》第44-48条、50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终止的期限、终止后的合同附随义务做出了规定。第三篇:劳动合同的效力讨论学习专题二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一、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效力是在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在劳动法上的划分,是法律对已成立的劳动合同的判定。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成立并不就意味着合同就必然有效,劳动合同成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已成立的劳动合同要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法律才赋予其法律上强制力。根据法律对合同判定可以将合同效力分为四大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劳动法》第18条、《合同法》第5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综合得出,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一)合同主体要合格;(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三)合同内容要合法、完整;(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外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①劳动者应当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主要表现为:除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的未成年人,劳动者应为年满十六周岁。②达到退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也不符合劳动者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当前国家关于退休年龄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也可适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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