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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一.劳保法概述(一)劳动法的特征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劳动关系仅指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使用权,劳动结果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劳务关系虽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劳动结果。2.人身依附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服从于单位的指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是需要劳务方的内部职工,劳动者与需要劳务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3.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4.经营风险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劳动中的经营风险责任;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5.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居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列出几种关系选)1.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我国全部行政区域,但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2.适用的时间范围:法律明文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生前。3.对人的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五)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红色的?用人单位)二.劳保法主体制度(一)劳动法的基本主体1.劳动者,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自然人。在我国是指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是,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组织体。3.工会,指劳动者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包括:继承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4.雇主协会,指用人单位为发挥团体优势而成立的协会,在我国还不成熟。(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认(一星号)1.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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