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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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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案例分析

第一篇:劳动调解、仲裁案例分析案例一:案由:拖欠劳动报酬纠纷(2010年裁决)申请人:**耐火陶瓷材料总厂,企业住所:**市**区彩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闫绍文,**耐火陶瓷材料总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忠明,**耐火陶瓷材料总厂工作人员;冯守君,**耐火陶瓷材料总厂书记。被申请人:**丙贵,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2,现住辽宁省**市**区彩富路29栋2-1-3。委托代理人:王德顺,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119,无业。申诉请求事项: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应支付给申请人1995年至2009年12月的工资。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1984年10月25日参加工作,在申请人的粉碎车间工作,工种是成型工。申请人在1994年11月各车间进行人员优化组合,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份被放假回家。1995年10月份起申请人停产,是我市的特困企业。停产后无法确定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申请人争取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被申请人1995年至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1984年10月25日在申请人处参加工作,1995年因公受伤致残。现有残疾证及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如今申请人汇集各方资金,已有能力解决被申请人多年的工资待遇问题,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本仲裁庭组织调解无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裁决:一、申请人从1995年1月份起到2010年3月份止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1,980.00元。二、申请人从2010年4月份起依据**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被申请人生活费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服本裁决,可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例二:案由:劳动合同竞业限制(2009年裁决)申请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怀众,企业住所:**市**区胜利路68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成,企业住所:**市**区胜利路40号。被申请人:张军,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辽宁省**市**区高新街9组。委托代理人:林松,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禚志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松,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纪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银代部经理。申诉请求事项:被申请人2002年至2009年在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2月被申请人不辞而别到第三人处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被申请人停止在第三人单位违法从业行为;2、被申请人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违约金66,042.08元;3、被申请人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培训考察费用5,600.00元;4、被申请人返还2009年2~4月已发的工资2,844.03元及顶替被申请人的工作所需的人力成本3,792.04;5、被申请人承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济损失120,428.11元;6、第三人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53.82万元。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书》和《竞业避止协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其进行业务培训教育,多次为被申请人提供国内及国外学习考察机会,使其成为一名业务骨干,破格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提供培训考察。2009年2月,被申请人以母亲病重为由请长假,为此,公司正常为其发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4月中旬,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回公司上班,却发现被申请人以第三人的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的身份出现在**的各银行网点开展工作,公司马海涛给其打电话不接,并给马海涛回短信说:“实在对不起,我不干了,我去人民人寿(即第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同类行业从事相同的工作,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避止协议。第三人明知被申请人在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故意聘用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违约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辨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被申请人派遣到人寿保险公司出劳务,那么被申请人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劳务关系或者是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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