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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规定——标注版五篇

第一篇: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规定——标注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02年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要求,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申领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①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经营、储存设施;②有熟悉专业技术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业务人员;③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修正)》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易取的地点,指定专人管理养护。第十八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并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第五条申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一),并与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或其副本一并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该企业主管部门;(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于十天内签署意见,并转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商业局(其中物资企业经营化工物资报所在地区物资管理部门,医药企业经营化学试剂报所在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三)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后,应会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于十五天内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由商业厅(局)(上海市由物资局)核发经营许可证(见附表二、三)。第六条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商业局和物资、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查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经营设施。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的大专学历工程师、经济师等业务技术人员。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具有本专业十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从事经营和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第七条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经营范围注明主营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的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许可证。第八条不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商业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九条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两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未经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化学危险品。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结合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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