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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简介 第一篇:北京房屋拆迁简介北京房屋拆迁简介北京房屋拆迁领域法律的沿革。律师代理拆迁官司,要熟悉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拆迁法律制度,而这些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房地产法律密切相关。这些法律法规由散乱的各个部门颁布制定,历史上有前国家房产管理局,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等这些机构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可谓纷繁复杂。1955年前,中国主要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所有权,除这三种外还有其他土地所有权制,这四种土地制度,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国家土地所有权,适用无偿拆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适当补偿;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房屋,依照“分得开,住得下”的原则补偿。1955年至1960年间,农村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1966年,城市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另外还通过经租产,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改造对象是,1955年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资本家作为共产党的统战对象,允许保留的相应房产,以及小资本家的房产,采用定租定期方式,最后彻底成为国家所有。1966年至1978年间,没有私有房屋这种说法。属于国家财产,涉及拆迁的,依照“分得开、住得下”的原则,适当补偿。也只涉及国有房屋在城市上的拆迁和国家占用。1958年国务院审查通过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从1958年一直执行到1987年,其中1982年曾修订。房屋拆迁的案件一般都是积年的老案子,要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弄清楚,一定要自己搞清楚,适用什么法律。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1979年,邓小平在相关谈话中提出,知青回城后,全国城市范围内发生住宅紧张问题,开始落实私房政策。1978年至1979年间,大量危房需要改造,这些都是涉及到住宅房屋的问题,这期间就出现了私有房屋的问题,拆除了怎么办?第一是补钱,第二是到1979年后,给予公房安置。落实私房过程中的,公房的拆迁补偿款能否落实?签了公房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能不能作为遗产?这个阶段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到现在还没有落实的,有海外的人员的,国民党人士的,目前还在的房屋要不要发还,拆了的怎么办?这些是统战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落实私房政策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仍有大量争议和矛盾在。1979年之后,为了解决北京大量的回城知青的安置,各部门竭尽全力,解决住房问题。如:以租代征;知青点,支援建设基地,在这些基地上大量的建房,这些区域的房子,按合法建筑还是按非法建筑处理?第二类是,私搭乱建,这些房子在拆迁过程中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三类,有批准文件的建筑,但是至今未建,或者建了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建的,拆的时候怎么办?第四类,其他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1979年这个阶段就存在产权鉴定的问题,产权争议多。1978年至1991年间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成为第一难。为统一相关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执行。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1991至1995年间,拆迁争议较少,大家的情况基本一致。这一时期,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物价飞涨。1995年,该条例执行不下去,因大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房主从乡村回到城里,无住房。1995年,拆迁过程中,北京市大约2/3的房主不搬家。西城区人民法院1995年审理了北京市第一例拆迁行政案件。在这一阶段,被拆迁的房主,提出了两个利益诉求,第一提出要产权调换,不想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法院判决应当执行产权调换,如果不执行产权调换对被拆迁的房主很不公平。第一例拆迁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庭,发回重审,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24条明确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1996年开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城区这些拆迁户,接近800多户17000多人,就这个问题上诉中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6年开始修订的时候,1997、1998连续两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是第一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该法律最终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法律第58条,第63条都规定了一个原则因城市旧区改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个法律实施前有一个法律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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