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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6年第二学期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篇:北京大学2016年第二学期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一立法就等于间接把党视为超越于宪法甚至独立在宪法之外的最高权威。党领导依法治国的理念使得我国依法治国的本质不再是纯粹的法治而是法治服从于党治的人治。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而我党历来都把自己当成是人民的一份子,“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思想就相当于党把自己视为人民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际上就等于坚持了党的主体地位。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依法治国实际上强调的是党靠党规党纪依宪治国,而党规党纪又严于宪法法律。作为人民一份子的党员和人民另一份子的非党员,他们在党规党纪或宪法法律面前并非是人人平等的。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自律作用。这一提法着重强调了法律治理的规范作用和道德治理的自律作用,却忽略了政治治理的调控作用及其这一核心治理本身的法律性和道德性问题。政治调控、法律规范、道德自律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三种调整机制,三者都不应偏废。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所以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从法治理念和模式服从于政治体制构架体系要求这一角度来分析,这是对的。一般说来,政治体制构架体系决定了与之相应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在这里回避不了两个核心问题:到底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构架体系先进还是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落后?到底是外国的政治体制构架体系先进还是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落后?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才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根本体现。“从实际出发”绝不能成为任何固步自封、抱残守缺做法的借口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应该做到:第一,立法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第二,必需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特别是要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它首先意味着,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第三,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如在行政法规之间)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要全面认真地总结本国的立法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看到成绩和进步。对于外国的经验要认真、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决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取舍,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原则性,就是指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不动摇。所谓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性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需正确地、恰当地结合。如果没有原则性,立法工作就无法保障;如果没有灵活性,原则性就无法实现。所以必需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但是灵活性要服从原则性。(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立法必需以真实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切实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出发,要求立法者必需从国家、民族的整体的和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把重视和维护地方的、部门的、个人的和眼前的利益,同重视和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别人的和长远的利益结合起来,防止割裂两者关系,片面强调一头的错误倾向和做法。(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立法过程,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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