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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章程(草案)(合集五篇) 第一篇: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章程(草案)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英文译名为:EasternChinaBranchofBeifangUniversityofNationalitiesAlumniAssociation。第二条本会为北方民族大学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松散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方民族大学爱国、和谐、团结、自强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祖国统一、民族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三)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四)组织联谊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第八条凡热爱祖国,承认校友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即具备会员申请资格:(一)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宁夏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在江苏、浙江、上海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二)目前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曾经在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任教、任职、挂职的教职工。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的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担任本会负责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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