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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第一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受理、审批范围:辖区内设床位100张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二、设置单位(人)资格:(一)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满5年。(二)具有本城区户口(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1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三)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其他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四、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五、法律法规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六、工作流程设置申请→东昌府区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受理后送市卫生局许可科备案→收备案回执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二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受理、审批机关:(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二、设置单位(人)资格:(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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