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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篇:医院处方管理办法道清矿医院处方管理办法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2、我院成立处方委员会。委员会组长:曹淑钧。成员:朱国毅、武学进、李伟、邢立欣、王岩、刘宝凤、于萍、杜继忠。3、委员会职责: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4、执业医师的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印模、签字留样于药局和质控办。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5、须用本医院处方笺书写处方,且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6、处方前记要逐项书写。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不能以“成”字代替,不能省略“岁”字,婴幼儿写月龄、日龄或体重。诊断须按规范书写,并与用药相符。7、处方正文须用规范的中文书写。药品名称必须使用通用名。通用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准。不能任意缩写或使用代号。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其他文字(如拉丁文)不许使用。8、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或盖章。必须书写清楚,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10、处方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单位,且不得省略。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1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2、其它医院处方不得在我院调配,自备药品一般不得在我院使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院长审批。13、须作皮试的药品,医师必须注明是否皮试,皮试结果由执行护士注明并盖章。14、毒麻药和精神药品的开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5、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处方管理办法》。16、疗区处方每星期上交药局一次,药局检查合格后分别在调配处和审核处盖章。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批准销毁。17、处罚规定:违反第4、14条,每次罚款10.00元,违反第5、6、15条,每次罚款1.00元,违反第7、12、16条,每次罚款5.00元,违反第8、9条,每次罚款3.00元,违反10、11、13条,每次罚款2.00元。第二篇: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处方权管理办法院属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施《处方管理办法》,为了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现制定出我院处方权管理办法,内容如下:一、管理对象凡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所有医师、药师。二、管理目标凡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的医师(或药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或处方调剂资格)后才能行使医疗、预防、保健的处方开具(或调剂)活动。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三、管理机构1.处方权审批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负责医师处方权的审查、考核、批准、备案及通知工作。2.处方管理专家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负责医院各科室处方管理的培训、检查、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医办备案。四、处方权授权标准及范围1.医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调配,忠于职守,工作勤奋主动,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各项指令性活动,能胜任本职工作。2.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注册者。3.调入本院的医师,处方权授权过程与本院医师的要求相同。4.麻醉处方权:(1)对象: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注册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医师,方可申请麻醉处方权。(2)申报手续: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办,由医办统一组织综合考核,再送主管院长批准,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五、处方权审批程序1.医师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经科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3.报医办,组织考试,报送主管院长批准;4.医办进行登记备案,并下达处方授权通知单;5.本人签字留样。六、医师(或药师)留样备案管理1.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和医务办备案保存;2.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更新;3.留样备案表要一年更新一次;4.留样备案表必须保存3年以上;七、监督管理(一)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处方权:1.被责令暂停执业的;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二)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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