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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精选合集] 第一篇:医院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中铁一局集团咸阳中心医院医院离休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院属各科室:为进一步提高离休人员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医疗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本着“保障医疗,防止浪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一、门诊就医管理:1.离休人员就医必须书写加盖有医务科印章的门诊病历。接诊医师要认真做好门诊记录,门诊处方与病情相一致,并记录在病历中。2.门诊处方的管理,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急诊处方一般用药不得超过三日量;一般处方不超过7日量;特殊情况时,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审批。不能拆分的药物,以盒、瓶为单位计。3.药师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重新开具处方。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并做好记录,按规定上报。4.药械科做好处方的点评工作,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对于不合理处方,进行上报,按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进行全院通报。二、住院管理:1.离休人员住院实行一日清单制,保障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记费。杜绝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杜绝搭车开药、虚高记费等现象。2.离休人员出院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进行费用清单确认。3.严格住院标准,杜绝小病大治,造成过度医疗或浪费;不得挂床住院。凡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医药费用的,将责令退还,并处2-5倍罚款。三、外购药物及转院管理:1.确因病情需要,我院无类似药物需要外购药品时,需由科室提出申请,经药械科签署意见,报医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外购。否则按自费处理。2.因我院设备、条件所限,无法完成相关诊治,确实需要转院治疗时,需由科室提出申请,院内会诊同意,医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3.因紧急抢救在外院住院的,3个工作日内到医院补办转院手续。病情稳定后仍需要继续治疗时,应转回本院治疗。否则,发生费用由患者自理。4.居住在外地的离休干部,因紧急抢救入院的,1周内补办手续,病情稳定后可转回本院继续治疗。5.在外院治疗结束后,患者需携带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正式的有效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院经审核后报销。四、医疗服务管理:1.各科要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实保障离休人员充分享受国家的医疗政策和医疗知情权。2.临床用药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不得超范围用药。3.医务科要组织对离休干部处方、住院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保障离休干部合理医疗。五、1.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2.本办法由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第二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医院医生部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参加医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诊疗、定点零售药店售药和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医保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导各方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第二章定点管理略!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卫生服务,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对超出卫生部门审批准入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诚信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内容。医保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二)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就诊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三)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变造病历;(四)将不符合门诊特殊病登记条件的,通过伪造、编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殊病并给予治疗,骗取医保资金;(五)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及零售票据,不按规定时限销毁票据;(六)转借POS机(医保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给非定点单位或个人使用;(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八)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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