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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立、变更和撤销,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1—第五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整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规范管理;(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七)负责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设立、变更和撤销—3—第九条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必须报市政府确定。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设立要从严控制。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当年九月底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撤销:(一)任务已经完成;(二)专项资金设立背景发生变化;(三)项目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第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十月底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优化整合,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批。第四章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政府审批。—5—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经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年度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结合年度财力状况,调整存量资金,统筹安排,聚焦重点,参考监督、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第二十一条市级业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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