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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单位】820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03【生效日期】1997-06-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绿化工作。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为:(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义勇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三)新区建设不低于35%,旧区改建不低于25%。(四)城市主干道不低25%,次干道不低于20%。(五)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出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六)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第九条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和南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及建设工程的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亚热带风光特色,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城区级公园、小游园绿地、街旁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内。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办理征地与搬迁,所需的绿化建设投资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并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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