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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

第一篇: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单位职工将合法取得的集资建房购买权转让给了他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仓某是昆明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仓某所在单位用自有的土地集资盖房,仓某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面积约130平方米的预期住房一套。2004年8月3日,仓某将购来的预期房屋以1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的周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周某也分先后两次支付给了仓某房款15.6万元,房款以仓某的名义交给了仓某所在的公司。随后,仓某的妻子李某以仓某和周某签定的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夫妻共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仓某和周某告上了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李某认为:自己和丈夫仓某共同取得了仓某单位房屋的购买权,而丈夫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单位福利房购买权转让给了周某,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丈夫和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而周某则认为,自己和仓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实质是集资资格购买权的转让,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购买权仅仅是一种购买资格,只要凭本单位职工的身份就可以购买,不存在夫妻共有的福利,属于集资购房人个人享有单位给予的一种资格,个人有处置权。购买权不等于房屋的所有权,不具备夫妻共有的条件,因此主张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资建房购买权系单位依其制定的集资建房分配方案及集资方法为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设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合同权利,其具有身份属性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得转让。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仓某和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李某和被告仓某夫妻返还被告周某集资建房款本金15.6万元和同期银行利息。本案的焦点在于集资房屋购买权可否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这里的“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如何理解呢?一般而言,就是该合同如果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在此情况下,该合同的权利就不可以转让。本案中,仓某取得的集资房屋购买权就是基于仓某的人身关系取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仓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归于无效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第二篇:单位集资房能否转让单位集资房能否转让单位集资房能否转让?刘先生有个朋友王某,王某单位今年正在筹备建集资房,刘先生和王某协商,由王某出面并以他的名义购买单位的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刘先生承担,刘先生再给王某五万元作为补偿费。等到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王某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刘先生。不过,刘先生还是担心产权无法过户。像刘先生这样购买集资房的情况在合肥屡见不鲜,由此而引发的各种争议也是层出不穷。那么集资房到底能否买卖呢?在买卖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那些问题呢?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房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范畴,其上市出售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集资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因此拥有完整处分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个人不得随意处分。实际上集资房的转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集资房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时的转让,这实际上是对集资权利资格的转让,这种情况在目前比较普遍,但与集资建房的本意相悖,存在的风险也较大。另一种是房屋取得产权证后的转让,集资者如果拥有全部产权,并取得单位同意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划拨土地的还应交纳效应的土地收益金),方可上市出售。由于集资房的转让存在以上诸多限制,因此购买者在购买集资房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其必须仔细审阅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查明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其次,要清楚购买集资房存在风险,尤其是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集资房风险更大。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有很多的限制,一般外单位的人不知道,容易被骗。同时产权明晰是集资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集资者只有拥有全部产权才处分,同时其必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两证后方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故购买者在购买前必须先查明房屋的产权情况。正因为存在上述问题,购买者在购房前必须慎重考虑,查明实际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买卖风险,建议购买者注意审查房屋的产权证明资料,并在转让合同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房款的支付和过户的约定,最好实行分期付款,同时别忘了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索赔无据。为了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买卖双方将转让合同交由转移的律师事务所起草。第三篇:转让单位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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