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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上元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经济法第一章讲义节选

第一篇:南通上元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经济法第一章讲义节选南通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经济法第一章讲义节选本文是南通上元教育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老师的讲义节选。【南通上元教育会计职称培训地址】南通人民东路8号王府大厦麒玉楼3楼第三单元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P3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P31)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P32)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解释3】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013年新增)【解释4】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013年重大调整)第二篇:台州上元会计培训学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字体:大中小打印全部打印客观题打印主观题本试卷在答题过程中可能要用到“公式编辑器”,请点击此处安装插件!一、单项选择题1、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甲追认后有效【本题1.5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我的收藏夹】【加入打印收藏夹】【答疑编号10614652,点击提问】【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查看视频讲解】【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题针对“背书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以一张丙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该汇票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丙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的责任是()。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题1.5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我的收藏夹】【加入打印收藏夹】【答疑编号10614716,点击提问】【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查看视频讲解】【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该题针对“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关于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付款B、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C、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题1.5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我的收藏夹】【加入打印收藏夹】【答疑编号10614736,点击提问】【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查看视频讲解】【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该题针对“票据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4、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本题1.5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我的收藏夹】【加入打印收藏夹】【答疑编号10614793,点击提问】【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查看视频讲解】【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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