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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篇: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2.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4.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外语考试成绩:(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710(注:即425分记为百分制60分)(二)从2010届毕业生起,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如下要求:物理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60分。计算机成绩:通过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5.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见学生手册)学士学位的补授: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第二篇: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2〕61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三)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四)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通过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再申请学士学位。(五)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九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其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主题词:本科生学位办法通知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2日印发第三篇: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10年9月修订)浙大发继教[2010]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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