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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组织机构市和各区县均应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并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第二条资金来源市、区(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来源主要有:1、社会各界捐助;2、财政补助;3、其他收入。第三条发放对象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南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公益金补助。1、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2、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3、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4、当年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父母双亡,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5、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公益金收入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时的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救助。第四条申领和发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可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社区(村)或单位调查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审批。2、补助对象在填报《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应附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严重伤残的,需再提供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身患重病的,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向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发放补助金。每年11月各区(县)将本级全年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情况和发放名单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对各区(县)当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后,给予一定补助。第五条资金管理1、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2、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开计划生育公益金收支情况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的资助和监督。3、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4、市、区(县)公益金由财政补助的资金,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申请、审核和发放情况予以拨付。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2006]325号)同时废止。第二篇: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第三条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第四条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第五条公益金的扶助对象:(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三)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扶助对象。第六条公益金的资助方式:(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第七条经常性补助要结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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