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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春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秋季学期入学者)或秋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春季学期入学者)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关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培养计划执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第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八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含实践环节)的要求,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和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九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或经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条研究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或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补考。第三章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全日制研究生应坚持在校学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学位论文研究),应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离校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第十二条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予休学。请事假应先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三天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两周内应经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事假超过两周应经研究生院批准,并将批准情况返回学院。第十三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病假在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病假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应经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应予休学。第十四条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应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调研或出差请假条,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在职人员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应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公函,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研究生的定向、委托单位。第十五条在学习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申请,特殊情况应经指导教师、学院和学校逐级批准。研究生出国(境)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修、留学等,按学校《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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