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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篇: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宁建规字[2011]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供水、用水单位(企业):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巩固提高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现将《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规定通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8月3日(共印3000份)0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非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行业用户主要包括从事桑拿洗浴、洗车、船舶、建筑施工等业务的用户,以及冷饮、饮料、直饮水等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户。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创建节水型工业园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等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予以表彰。第五条月用水3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户应及时、准确地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报送单月或双月实际用水量(次月5日前按抄表周期报)、季度节水报表(每季度初5日前报上一季度),提供城市节水管理所需要的用水、节水数据资料。需要同时提供电子格式的,应提供电子格式数据、资料、报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户用水信息档案和节水管理台账。第六条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配合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每月10日前供水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方式或其它安全有效的数据传输方式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供用户上月实际用水量电子数据,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需要抄读水表或安装计量装置对用水量进行核对的,供水单位和用户应予配合。第七条对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根据用户的历史用水数据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下达下一个半年的月度用水计划。第八条月度用水计划的计算方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3×去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大前年同月用水量)/6。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根据下列情况设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增加,但增加累计后,增减系数最高不超过+0.3:①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减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0.2;②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报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备案的,增减系数+0.1;③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备案的,自备案之月起1年内,增减系数+0.1。(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降低,但降低累计后,增减系数最低不低于-0.3;①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增减系数-0.05;②现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增减系数-0.05;③总表内仍实行包费制用水的,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05;④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增减系数-0.1;⑤虚报、瞒报、谎报用水、节水相关信息的,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15。(三)欠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增减系数值不大于0。第九条用户用水未满3年或3年内用水数据因故出现同月用水量较大悬殊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第十条用户当年如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用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二)有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用户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说明材料(节水计划,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等);(四)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的相关说明;(五)已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按期足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七)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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