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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一篇: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副主任委员:祁国明卫生部科教司司长王环增卫生部人事司司长委员(秘书长):委员:孟群姚晓曦赵自林王羽刘新明高思华霍忠厚杨镜赵书贵潘学田张震康金大鹏张愈王天瑞陈志荣李兰娟姚志彬马玉章金连弘陈秋立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卫生部办公厅主任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局长中国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中华口腔医学会会长北京市卫生局局长天津市卫生局局长山东省卫生厅厅长上海市卫生局局长浙江省卫生厅厅长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宁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福建省卫生厅副厅长6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姒建敏浙江大学副校长汪建平中山大学副校长石应康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院长王忠诚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金哲方圻文历阳孟群解江林陆军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协和医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处长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7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第二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二○○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市毕教委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北京市毕教委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第四条北京市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由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担任,委员15-2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秘书长提议,北京市毕教委批准,可以进行调整。第五条北京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第六条北京市毕教委依据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目录,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第三章任务第七条北京市毕教委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贯彻《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专科医师培训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主要职责如下:(一)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和建议。(二)研究制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三)审批成立各学科组。(四)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制定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细则、考核标准及实施方案等。(五)制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完善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六)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七)指导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八)公布专科医师培训相关信息,组织专题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九)承接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第八条北京市毕教委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各方,落实北京市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及工作计划。(二)组织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评估工作。(三)组织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四)收集整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五)组织发放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六)负责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经费预算、筹集和管理。第九条北京市毕教委学科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北京地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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