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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篇: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一)卫生局机关人员;(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1、经谈话认为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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