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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沙雅县第二小学党支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督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指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第三条公示的主要内容:(一)发展对象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岗位、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政审结果和培养联系人、奖惩等基本情况;(二)预备党员转正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岗位、预备期起止日期和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等基本情况。第四条公示时间:发展对象为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转正为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期限为7—10天。第五条公示范围: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支部工作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六条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的形式,或以文件形式发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也可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职工代表会议上以通报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应张贴在公共场所等醒目位置。第七条公示程序:(一)经基层党委同意,由基层党组织发布公告公示通知;(二)以发布公示信息的党组织为主受理群众反映,组织调查核实。上级党组织收到群众反映可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责成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并报结果;(三)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将公示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向支部大会、党委报告,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公示要求:(一)党组织应公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联系电话,或设立意见箱,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党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四)党组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调动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尤其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第九条公示结果的处理:(一)对于经过公示没有不良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或反映的问题只是一般性缺点,本人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二)对于党员群众反映较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本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建议支部大会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三)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本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建议支部大会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沙雅县第二小学党支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沙雅县第二小学2010年第二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时间:2013年08月16日作者:浑源党建网点击:156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一、公示的对象1、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列入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2、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3、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二、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时限1、发展前公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前,将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2、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3、公示的时限:7个工作日。三、公示的形式1、公示由党委(总支)或培养发展对象的支部负责实施,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内设立公示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2、公示坚持“发扬民主,实施监督,保证效果”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的公示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四、公示情况的收集及处理办法公示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在公示期限内,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为便于调查核实,对于反映的书面材料各级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电话反映的情况要备有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填写《党员发展(转正)公示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和审批。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反馈和调查结论时,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预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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