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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第一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2〕28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设备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11月至12月上旬组织开展一次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井工矿井。二、重点检查内容(一)矿用空气压缩机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已按规定淘汰禁止使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空气压缩机是否具备安全标志,保护装置、检测检查记录,安装位置、维护管理是否正确到位等。(二)矿井斜井(巷)提运人员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提运人员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管理维护记录是否完善等。(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应予淘汰设备台账,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淘汰,未按期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数量、比例及主要涉及的淘汰项目类别等。三、方法步骤按照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抽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自2012年11月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一)全面自查阶段(11月上中旬)。所有煤矿企业和所属矿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要求,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填写附件1~3报送至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类登记建档,并按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二)重点抽查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煤矿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附件4~6。(三)督导检查阶段(12月上旬)。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负责人带队、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1~2名专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排查设备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执法监察相结合,与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三)严格执法,确保效果。专项检查要严格执法,发现煤矿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汇总分析辖区内煤矿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2月15日前将驻在辖区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及填写的附件4~6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黄体伟;联系电话:010-64463954,010-64463175(带传真);电子信箱:huangtw@chinasafety.gov.cn附件:1.矿用空气压缩机检查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2年10月26日第二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5月2日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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