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圃田专职消防队情况报告

第一篇:圃田专职消防队情况报告郑东新区专职消防队情况汇报郑东新区圃田专职消防队组建于2010年5月,共投资75万元,目前拥有专职消防楼一座,18名专职消防员,配备东风小霸王消防车5辆(载水量3吨),东风144消防车1辆(载水量6吨),水带60盘,战斗服18套,正压是空气呼吸器6具,直流水枪8支,多功能水枪3支,破拆工具一组等。如今这支队伍已经是集防火、灭火救援和消防宣传于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化队伍,并成立了党支部,对那些表现突出的队员给予入党的机会,并且建立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每月底评出一位在本月表现最好的队员奖励200元奖金。自这支队伍建立以来,已投入各项资金约200万元。参与灭火救援36起,为人民群众挽回了大量财产,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时常有群众赠送锦旗表达对这支队伍的肯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均消费的增多,市场各项开支都逐渐增多,在我市场消防队伍里投入的资金是越来越少,队伍发展的步伐比较缓慢。希望政府在经济上给予支持,我们将为圃田乡群众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火墙”。如今这支专职队再也不“业余”了,无论从器材装备还是队员素质都不亚于现役消防部队。“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站在新的起点,队员们纷纷表示,将以“服务社会比奉献,创先争优当先锋”为活动载体,继续开拓进取,再创一流。第二篇:专职消防队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06〕16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好保护单位和社会消防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的有站点和车辆器材装备,并集中驻勤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防消职责,保障管理区内消防安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能力,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发改、财政、经贸、人事、编制、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油气井及石油化工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第十条建立专职消防队,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六)志愿从事消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十二条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有关消防专业知识,并具有消防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监督管理、指挥能力;中队以上指挥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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