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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第八条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一)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二)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三)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规模)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见附表。第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第三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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