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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第一篇: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配偶。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权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二)宣告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1)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不得撤诉。(2)对婚姻效力及其后果的处理应分别裁定。(3)合法配偶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4)未达法定婚龄的可补办结婚登记。(5)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的处理。无效婚姻宣告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1、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对婚姻宣告无效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无效婚姻的宣告带有一定的司法能动性,属于法院的职权行为。5、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程序原因:因胁迫结婚的,手胁迫的一方可以行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6、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程序概念: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7、婚姻解除的条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8、婚生子女的否认和准证婚生子女推定的否认:是指当事人否认被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又称为否认权)的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9、我国收养的概念和条件收养的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拟制亲自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条件: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须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2、收养人无子女3、收养人年满30周岁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5、收养人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6、收养人夫妻双方同意7、关于收养人的特殊规定(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相差40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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