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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确认申请书

第一篇:宅基地所有权确认申请书宅基地所有权确认申请书申请人:姚开珍,女,62岁,布依族,菜农,住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盘江社区建设二组,电话:***。申请人:温炳荣,男,66岁,汉族,菜农,住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盘江社区建设二组,系姚开珍之夫。被申请人:尤良美,女,约70岁,汉族,居民,住兴义市云南街一巷申请人家隔壁。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宅基地所有权。请求一:请求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申请人原厕所处地基11.2㎡被错划为被申请人建房,要求返还或以申请人组里房屋出售价5600元/㎡赔偿。二、请求查处被申请人盗用土地管理部门,画图和群众所有证明之名的处罚。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房的地基相连,1993年被申请人申请对住房折旧换机关报时,在宅基地划拨时,趁申请人家的人不在家时,骗取办事处国土分局来划线的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家中原为简易的厕所地点地基11.2㎡划归建房占基所有进行侵占(见被申请人叫其签字的证据)事后,申请人反对到黄草街道办事处国土分局唐文俊、吕元军那里询问,他们说划处了今后被申请人盖房时纠正把地基还你家就行了,可是一直未纠正归还已被申请人建房侵占至今,申请人不服,一直不停反映,请求解决归还。被申请人侵占申请厕所地点建房正在挖脚下基脚时出面拦阻,曾发生打架,经派出所解决时叫其申请人忍让支付一点医药费,对宅基地侵占无权解决,加上被申请人人多强势,蛮横不讲道理,怕受伤害,使被申请人侵占得逞,至今申请对自己的房屋已经重建但不被侵占的11.2㎡宅基地还被申请人建房占据,为此,申请确认宅基地权属的所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以欺骗的方法错划了申请人原厕所地点11.2㎡为被申请人建房使用,反映后回答进行纠正而不纠正,经办人唐文俊、吕元军在本纠纷中负有重要责任,主要是拖延了时间使问题解决困难,为此,为维护合法,纠正错误依法办事,请求主管的政府业务机关领导关心支持,给予落实,还原事实的本能(见群众的证明)为此感谢!此致附相关材料供调查落实申请人:姚开珍、温炳荣2012年4月26日廉住房安置申请书申请人:温云芝,女,36岁,汉族,无业,住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盘江社区建设二组,电话:***。申请事项:廉住房安置请求一:请求政府和办事处给予申请人的廉住房安置,按照申请人父母在申诉自留地被占的信访诉求申请求政府在安置住房时,给予被占的自留地未付款和廉住房收款相互调换不支付资金。二、如果申请人安置的廉住房付款,申请人父母要求与住房平方面积相抵落实差额被占的自留地政策划差角的屋基地要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人口三人,小孩还小,无行无业,生活来源靠申请人帮工,弟兄姐妹多人,原父母打算在酱油厂一侧剩余的自留地110㎡安排申请人几兄妹的建房地基,所被办事处修路建房开发占据,未通知未领土地款,申请人父母申请落实政策要求另划土地归还,因土地被占,没有其他土地,经政府办事处的落实政策协调,加之申请人没有住房,无经济生活来源安置,一栋廉住房深表感谢,申请人要求一套60㎡的一层以上,四楼以下办好住房手续和住房设施,以便住房方便,万分感谢不尽,为此申请,请求批准,父母请求与申请无关。此呈附申请户口供安置办事申请人:温云芝2012年4月26日第二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3日国土(法规)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权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对该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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