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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2008〕16号)(合集5篇) 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2008〕1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2008〕16号【发布日期】2008-03-06【生效日期】2008-03-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2008〕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盘活存量,节约增量,集约高效,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二、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组织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明确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方案。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各地要积极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途径,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土地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直接予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2008年5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四、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各地要根据土地供应对象开发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规模,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坚决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凡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其土地供应方案须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五、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执法监察,重点查处闲置、浪费和擅自降低土地开发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各市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开发区扩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六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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