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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推荐五篇)

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59号【发布日期】2006-08-22【生效日期】2006-08-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6〕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促进小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开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总体目标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办矿水平,全省小煤矿数量进一步减少,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人以下;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一)煤矿整顿的对象1?越界开采的矿井;2?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又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或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排水能力不足的矿井;5?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6?今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小煤矿;7?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级核准(审批)的矿井;8?相关证照已过期的矿井;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矿井。(二)煤矿关闭的范围和对象1?立即依法关闭非法矿井。包括:非法开采和已关闭但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非法挂靠的矿井;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越界开采的矿井;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矿井。2?限期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包括: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不符合所在地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的矿井。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指核定能力,未进行能力核定的依据设计能力,下同)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4?依法关闭违法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包括: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1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2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5?列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6?煤炭资源枯竭且采矿许可证2006年或2007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要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方法与阶段目标(一)整顿关闭方法1?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生产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审。由安徽煤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2?对资源丰富、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治理瓦斯和防治水害、采煤工艺规范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按照省经委等12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皖经煤炭〔2006〕121号)进行资源整合,其整合方案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前,经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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