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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

第一篇: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妥善处理好人伤事故中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以注重社会效益和各自经济效益为前提,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一、甲方将于承保客户、交警部门合作,将甲方承保范围内在本地区(指县级市或区)出险所涉及的伤者送往乙方治疗。二、对于甲方承保范围内在异地出险涉及的伤者,需转往本地治疗的,甲方积极推荐到乙方治疗。三、乙方愿意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甲方相关伤病人员随时就诊。乙方的治疗应根据患者病情,按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标准用药。甲方对乙方制定的医疗方案和临床用药应予信任和尊重,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必要的查询应予相应的采纳和配合。四、乙方承诺按医疗规范为甲方相关伤病人员提供及时诊断、合理治疗的服务。同时应杜绝虚假诊断、有意压床、乱开证明、小病大养、以伤养病、“开搭车药”、“张冠李戴”等行为。当甲方发现有以上不正当行为时,乙方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落实后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乙方应规范病历管理,不得应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随意涂改病历、更换患者姓名。甲方需了解相关伤病人员住院情况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将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除理赔意外的其它目的。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医疗活动,如遇有关医疗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友好协商解决。七、甲方相关人员(指伤者或承保客户)在乙方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相关人员自行支付,甲、双方现阶段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补充修改。如有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第二篇:2016年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二0一六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医院为保证参保职工、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榆林市卫生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全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通知》(榆政卫发[2015]383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了明确责任和义务,现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要成立医疗保险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并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工作中接受甲方指导和管理;乙方不得对外承包科室,承包科室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真实材料和票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甲方要求实施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院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每年年终甲方将按《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榆市医保发[2012]7号)和本协议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停止其定点资格。第二章就诊第六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内乙方发生两次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第八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患者本人)和证件识别,其中身份证、医保证、IC卡是患者就医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身份证、医保证、IC卡不符时应拒绝以医保患者身份收治住院或实施特殊慢性病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定点医院承担。第九条乙方接诊医务人员有义务询问患者是否参保,并告知其按参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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