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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

第一篇: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五级)一、一般性规定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2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或各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15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验。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8.可提供3种以上便民服务,如代购飞机票、火车票、代收信件、配置服务手推车等。9.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10.每年公开征询2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85%以上,满意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11.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二、共用部位维修养护(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范围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标志明显。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无裂痕、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6.不得自行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3.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周巡查1次,保证正常使用;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周巡查一次。(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日巡查2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公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据不改正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1日内青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取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方式,在1日内青运;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三、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1)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期检查公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其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即使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2.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周巡查1次;3.雨水井、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2次,保持畅通;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日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运行状况每4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应每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应每周巡查1次。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并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检测。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3)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周巡查3次,结合不定期巡视,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保持公共照明灯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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