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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40号【发布日期】2009-03-24【生效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提出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山西省绿化委员会山西省林业厅按照省委“三个发展”要求,为了促进我省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保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所必须的能源支撑和碳排放空间,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现就全省大力发展碳汇林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碳汇林业的重大意义碳汇林业是气候变化的伴生物。气候变化的基本特征是由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大量增加而使全球气温持续升高,这种变化对地球生态系统、农林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都将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2005年2月10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发挥法律效力。我国虽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在全球环境事务中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暖问题十分重视,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10年中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0%,表明了我国林业将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将碳汇林业建设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新的高度。国家林业局对碳汇林业极为重视,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碳汇管理办公室,加强了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项目实施和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充分发挥森林、湿地的碳汇功能。我省作为能源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推进新基地、新山西建设中,积极谋划发展具有前瞻性、国际性的碳汇林业,2009年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落实了首批林业碳汇基金2000万元,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使我省初步具备了大力推进碳汇林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发展碳汇林业是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全省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实施造林绿化,降低节能减排成本,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二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施碳汇造林工程可以将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有机结合,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挖掘绿化潜力,以社会捐赠推动造林绿化,以造林绿化推动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三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在节能减排上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加强碳汇造林,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汇碳功能,对间接减排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直接减排相比,利用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和固定不仅可以达到减排之效,而且操作成本低,容易实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效、快捷的间接减排途径。二、正确把握碳汇林业发展的法律与政策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碳汇林业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益事业。(四)中国绿化基金会符合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要求的八个条件,是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8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且其接受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六)参与中国绿色碳基金,企业可以得到如下潜在收益和社会形象:获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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