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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定稿) 第一篇: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定稿)干部职工请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干部职工的病、事假要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报科长及局长批准。科长半天以上三天以内与主管局长请假,三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1天以内需科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持请假条由本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二、职工请假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假条或诊断书送办公室备存,手续不健全的视为未请假。请假条应经领导批准后由本人送交办公室,请假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在上班前电话通知本科室负责人请假理由及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代为填写假条,在上班后5分钟内报到办公室备查,由办公室提交有关领导予以批准。未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或假条、诊断书不及时送办公室的按旷工对待,假满要到办公室及时销假。三、职工休假,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一周;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两周,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安排一次休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按照休假计划不能休假的,可在当年顺延休假时间,应休未休的下一年不再补休假。休假前1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事假。五、一年内病、事假超过七天可用休假抵销,超过休假期限的病事假,不得享受休假待遇。六、各科室负责人在年初向综合科提交本部门人员的休假计划,要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妥善安排,统筹兼顾,确保部门工作正常运行。部门有职工休假时,要保证部门在岗人数不能低于50%。七、休假由个人申请,科长同意,报综合科审签后由局长批准,准假条送办公室,假满到办公室销假。八、进入税务系统后第一次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请事假参加学习不扣钱,第二次以上的学历教育学习及参加注册会计师、律师和注册税务师等考试的,应安排在休假期间进行,未在休假期间请假参加考试学习的,按事假对待。九、职工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参照盟局规定执行。十、请病、事假必须通过综合科履行手续,无故不请假或事后打招呼、补假条者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天工资。各部门负责人在代写假条时严禁弄虚作假,如查实科室负责人虚报假条的,对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十一、全年旷工超过2天、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60天(包括节假日)的能级等级降一级。十二、职工事假每天扣发工资30元,病假有住院证明的不扣发工资,其他病假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第二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请假制度(一)事假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二)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二、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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