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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篇: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省局人教部门负责系统处级干部、省局机关干部培训档案管理;各市局人教部门负责科级干部、市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科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二、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档案、个人培训档案和其他需要建立的档案。综合管理档案主要包含本级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年度干部培训情况登计表,各班次的具体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及培训人员名册、培训人员考核成绩汇总、培训总结等资料。干部个人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党员登记表、学员结业成绩或考核鉴定表等资料。三、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人教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材料的收集、统计、填报工作。干部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和人教部门申报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四、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应及时载入干部人事档案。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的培训记录,作为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五、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应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干部调动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交干部培训个人档案。六、省局人教处负责对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1、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2、年度干部培训情况登记表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二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干部档案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保护档案的安全。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凡是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扩散、传递、透露档案内容。4、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提供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供。5、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严禁将销毁材料当废纸出售,在保管期间要有专门箱柜保存,以防泄密。干部档案提供利用制度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查阅干部档案,除组织部、人事部、机关党委外,其他部门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3、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4、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本人及亲属的档案。5、查阅干部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或复制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复制。第三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与干部任免权限相一致。一、现职干部的档案管理1、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正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在各县(市、区)的市管干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建立档案副本;市级机关及市直属的市管干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2、省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副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范围制订档案保管和代管范围。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档案的,委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二、退(离)休干部的档案管理干部退(离)休以后(包括异地安置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1、市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英雄、模范人物,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市档案馆永久保存。2、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保管五年后,移交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分别移交市、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其中市、县(市、区)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死亡干部档案按规定整理装订后,先移交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向档案馆移交。4、死亡干部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后,原档案保管单位要建立死亡干部档案清册,以备查考。四、其他干部的档案管理1、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2、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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