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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篇: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聂瑞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四条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流管办)负责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流管办负责居住证的核准、签发、审验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流管办下设的流管站具体承办居住证的受理、发放、核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辖区流管站申报居住登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满16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第八条已满16周岁、未满65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根据申领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管站办理延期手续第九条对不满16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居住证:(一)就医、旅游、出差、探亲、访友;(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条居住证的基本信息包括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籍、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暂住地址、有效期、签发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凭居住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待遇;(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暂住地变动情况以及其他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流管站;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流管站。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流管站,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流管站。第十四条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流管站。第十五条申领居住证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申领人携带该居民的户口簿到辖区流管站申领居住证;(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的,由单位或者雇主统一将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到辖区流管站申领居住证;(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到辖区流管站申领居住证。第十六条流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上级流管办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补齐所需材料。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流管办应当自流管站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证件签发工作。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各县(市、区)流管办签发后,由流管站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流管站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第十八条居住证基本信息由流管站负责登记,并向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反馈。第十九条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居住证使用及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

一吃****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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