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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军休干部健康档案

第一篇:建立健全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建立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完善医保服务功能为更好落实军休干部的“两个待遇”,全面及时掌握军休干部的健康状况,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医保科对军休干部的健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医保科根据每位军休干部的健康情况对健康档案进行了分类,按每位军休干部的姓氏笔画统一编号,一人一档,并建立了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档案用各种不同的颜色图标区分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等。并对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的信息分类专册进行登记,直观的了解健康状况,又方便了健康档案查找等管理工作。健康档案数据信息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录入、专人维护,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健康档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要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健康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资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历年查体情况和常用药品等。进一步完善医保服务功能,对每位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更好的为军休干部服务好。张玉香第二篇:建立健全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建立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完善医保服务功能为更好落实军休干部的“两个待遇”,全面及时掌握军休干部的健康状况,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医保科对军休干部的健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医保科根据每位军休干部的健康情况对健康档案进行了分类,按每位军休干部的姓氏笔画统一编号,一人一档,并建立了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档案用各种不同的颜色图标区分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等。并对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的信息分类专册进行登记,直观的了解健康状况,又方便了健康档案查找等管理工作。健康档案数据信息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录入、专人维护,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健康档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要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健康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资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历年查体情况和常用药品等。进一步完善医保服务功能,对每位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更好的为军休干部服务好。张玉香第三篇: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生活待遇(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发放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报领程序: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3、到所里人事管理员处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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